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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3-02-13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6

学生宿舍违纪管理规定(试行)

(2022 年 3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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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文明、和谐、优美的学生之家,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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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休息、生活、学习的综合性场所,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主要阵地,是反映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学院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宿舍实行全面的严格管理,并鼓励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文明行为和高尚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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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宿舍违纪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区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住校学生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就寝。晚归 3?次以上、夜不归宿 1?次者(经各系、学院批准的除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任何单位、团体和学生个人不准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或从事具有营业或盈利性质的服务性活动,(包括发放、张贴宣传单、招兼职),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没收相关商品,数额较大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四严禁在宿舍公共场所乱扔、乱泼、乱倒、随地吐痰、等各种破坏环境卫生行为;坦胸露背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准携带酒或在宿舍保存酒、酒瓶;不准携带或在宿舍内保存各种管制刀具、棍类、锤子、斧头等各类违禁用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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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者;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宿舍成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破坏热水表、热水设备,或利用、倒卖伪造热水卡盗用热水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在宿舍内严禁赌博,搓麻将,喝酒,喝酒闹事,起哄,闹事;学生宿舍禁止饲养一切宠物,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及相关学生干部的检查,故意不开门或私自更换门锁的行为;出言不逊、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对辱骂,殴打宿舍管理人员及执行检查任务的学生干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自在宿舍增减,拆卸,调换,挪移,外借或损坏公共设施, 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宿舍内从事宗教,邪教活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出现偷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私自攀爬学生宿舍进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五)在宿舍内严禁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 严禁登录黄色网站,观看、传播,直播淫秽光碟和图片,发送、下载反动邮件,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严禁保存和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热褥(毯、电熨斗、电吹风、拉直板、暖手宝、空调扇、洗衣机、床头灯、等禁用电器;不准私拉电线、私接灯头、更换大灯泡或擅自更换供电保险装置;不准将任何交流电的电器放在床上使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中保存和使用酒精炉、燃油炉、燃气炉和燃油、酒精、木炭火、蜡烛照明等易燃易爆品和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不准保存或使用菜刀、菜板等,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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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乱扔烟头;寝室内禁止卧床吸烟,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宿舍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出现注射毒品、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院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五)有两次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理办法两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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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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